古代丧服制度中的四大特质:有思、有理、有节、有权

《礼记》对丧服制度又详细的阐述,其中在《丧服四制》篇中,提出了丧服制度的四大特质:有思、有理、有节、有权。
“有思”是指与已故者愈亲近的人,私恩愈厚,为其服丧也就愈重。
如父母之丧,要“三日不怠、三月不懈,期悲哀、三年忧",要居陋室守孝,要不时嚎啕大哭,包括停殡待葬期的哭不绝声,殡后的朝夕哭,周年小祥祭奠哭和二周年大祥祭奠哭等。若出门在外,得悉父母死,则有奔丧之仪,要答哭使者,询问死亡的原因,要摘去帽子,用麻袋束发,披麻带孝等。要辞官居丧,不近女色,不吃荤菜和水果等。
“有理”是指有公义,即社会普遍认同的公私之义。
所谓“贵贵尊尊,义之大者也",家内之治,以孝父母为贵;家外之治,以尊君为重。所以除了家内的私恩服丧以外,又有为显贵和统治者服丧的义务。天子死,全国要为其服丧;诸侯死,封地之内要为其服丧;士死,全乡要为其服丧;庶民死,家族和邻里要为其服丧。丧家举丧礼时,要三天木做饭,邻里要烧稀饭以供之。若姐夫、妹夫死去,若他无兄弟,则由他的族人代为主办丧事;若无族人,则由他的邻居代为主丧;若再无邻里,由地方里长代为主丧。这就是儒家倡导的邻里祸丧同忧、相助同济的公义价值观。
“有节"指服丧行为要有节制,又不可愈礼。
如果服丧行为过节,以致损坏身体,那是不礼。服丧第三天要吃点东西,不要饿坏;三个月后,可以洗头,不要脏得要命;丧期满后,可以换上清洁的帽子和丧服,最重的丧也不要超过三年。并且认为,服丧者身患皮肤病可以洗身;服丧者患病时,可以饮酒食肉,补充营养;如果父亲健在,子为母服丧,不能用最重的丧仪,以表示严家无尊"。为继母服丧应与为生母服丧同等对待。
“有权”指服丧期间的权宜处置。
如孝子为父母居丧,哀伤体弱,则可以用柱杖扶持。如果是为父居丧,可以用竹杖,称“苴杖",若是为母居丧,可以用铜杖,称为“削杖”。再如,如果居丧者为秃头,可以不束发;居丧者为驼背,可以不袒胸露臂;居丧者是跛脚,悲痛时可以不捶胸跺脚;居丧者久病,可以不禁食酒肉。
上述均为居丧中的权从思、理、节、权四大特质,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的丧服制度固有的充满理性主义和伦理道德的色彩,其中重伦理、重现实、讲人情、知人性的成分无疑是中国古代丧葬文化的精华,具有积极的意义。
本文选自陆建松的《魂归何处-中国古代丧葬文化》
(成都祥和殡葬服务)